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枣民三初字第365-1号
原告:*金奎。
被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崔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奎与被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奎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903元,保全费3920元,两项共计8823元,由原告*金奎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韩彦辉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