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民初680号
原告:河北巨鑫运输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崔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1098327324。
法定代表人:李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崔庄工业区。
被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85120E。
法定代表人:梁青洲,该公司经理。
河北巨鑫运输送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巨鑫运输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巨鑫运输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河北巨鑫运输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