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鸡冠商初字第42号
原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军,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展,男。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士东,男。
原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博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仁展与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祝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原告维修被告大倾角皮带硫化修复等工程,被告欠原告维修费用3万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维修款。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数额与被告单位财务挂账数额相符,部分业务发生时间的应为2013年9月份。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工业产品承揽合同,原告给被告维修大倾角皮带硫化修复等工作,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款到修复,但因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有时急于工作,原告会在被告未付款的情况下先予修复。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被告支付过原告部分修复费用,但尚欠3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修理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维修大倾角皮带硫化等工作,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但被告未按约定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拖欠维修费的违约责任。现双方对拖欠的维修费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河北巨鑫输送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博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汉妍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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