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32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枣强县。
被告:河北万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礼域商城1-2-1702。
法定代表人:安宁。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衡水分公司,,地址衡水市昌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衡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