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二路新奥林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进敦,身份证住址:***,系公司员工。
被告克拉玛依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红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精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78元,减半收取为1289元,本院退回原告1289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丘杰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