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9262号
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学府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50451P。
法定代表人:曾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园园,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吉花,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谷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云,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产业楼基地第****信用代码:915301000569511203。
法定代表人:周游。
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谷翔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文和
二O二O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碧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