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9654号
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50451P,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747号学府人家1幢1单元204号。
法定代表人:曾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腾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74654417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建设路238号云南无线电厂5幢2-2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科。
被告:云南腾安科技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43661644H。
负责人:潘红刚。
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腾安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腾安科技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