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424执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天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有所为路6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天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53155.45元,现因该案已按照执行申请书申请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53155.45元(壹佰伍拾伍万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肆角伍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竹林
人民陪审员孙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