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424执49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天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南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2579909D。
法定代表人:*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有所为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66368532XM。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天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53155.45元(壹佰伍拾伍万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肆角伍伍分),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竹林
人民陪审员孙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