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

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1836号
原告: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40998099M)。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慧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莎,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4656157H)。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秀,总经理。
原告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江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