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5615号
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布延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彤,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彩玲,经理。
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4元,减半收取2962元,由原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