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2571号
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柳云小区5号楼3-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4656157H。
法定代表人:王彩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龙,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1870L。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广告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控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旗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龙、刘根,被告高新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李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新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高新控股公司赔偿红旗广告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0元;3.请求判令高新控股公司赔偿红旗广告公司预期收益50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高新控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合同范围为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图纸范围内室内外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具体采购方位以最终采购清单为准),暂定合同总价款2890000元。合同签订后红旗广告公司发现现场大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但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红旗广告公司一直与高新控股公司沟通施工图纸,高新控股公司迟迟不能确定施工图纸,造成该项目不能如期进行,直到2019年11月6日高新控股公司向红旗广告公司发出律师函之时,高新控股公司也没有确定最终施工图纸。由于高新控股公司汉峪金融中心项目施工进度缓慢,直到起诉之日部分地下车库、墙面未完成施工,造成标识系统无法如期安装,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更有甚者,高新控股公司却在2019年11月6日向红旗广告公司发出律师函,以红旗广告公司施工滞后为由,单方面解除本案施工合同,并要求红旗广告公司赔偿高新控股公司损失,这属于歪曲事实的行为,事实上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高新控股公司迟迟不能确定施工图纸,与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高新控股公司向红旗广告公司发律师函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红旗广告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签订的《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红旗广告公司为完成该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前期进行了清场工作、合同约定的标识系统基本完成设计制作、并进行了部分施工。因此,红旗广告公司要求高新控股公司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不限于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等费用)76万元,并赔偿本合同的预期收益50万元。红旗广告公司多次向高新控股公司主张权利,高新控股公司置之不理,为维护红旗广告公司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支持红旗广告公司诉讼请求。
高新控股公司辩称,一、红旗广告公司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双方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018年7月25日,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签订《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红旗广告公司负责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图纸范围内室内外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红旗广告公司应于收到高新控股公司供货通知后60天内完工,如果红旗广告公司在误期达15天后仍不能交工,或红旗广告公司延期交工已对高新控股公司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高新控股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通知函自到达或者应当到达红旗广告公司时生效。2018年9月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由于红旗广告公司施工进度滞后,高新控股公司一直进行催促和调度,但是截止2019年11月1日红旗广告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识施工,高新控股公司向红旗广告公司发送合同解除律师函,红旗广告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日签收律师函,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二、对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高新控股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涉案汉峪金谷A5、A7地块合同签订时基本全部完成竣工验收,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且红旗广告公司已经进行了现场勘查,现红旗广告公司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为由延迟或不履行合同安装义务,与事实不符。2017年9月A7地块6个楼地上部分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完毕,2018年1月A7地块6个楼地下部分全部验收完毕,2018年11月A5地块3个楼地上部分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完毕,2018年12月A5地块地下部分全部验收完毕,A5、A7地块一共涉及楼宇10个,其中9个楼地上部分在合同签订同时已经竣工验收,地下部分已经全部竣工验收,满足了红旗广告公司进场施工的条件。同时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充分踏勘本项目工地现场,并充分了解本工程的施工顺序及总包工期进度安排,由此而带来的费用全部包括在报价中。第三条乙方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工程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2019年2月红旗广告公司签收的会议纪要也证实涉案工程已经于2018年9月满足进场施工条件。综上,红旗广告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已经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工程具备现场施工条件,同时涉案工程合同签订时已经竣工验收,事实上也满足了进场施工的条件,现红旗广告公司以现场不满足施工条件为由不履行安装义务与事实严重不不符。2、红旗广告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高新控股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图纸,红旗广告公司深化设计能力不足,造成工期延误。根据合同第13.1条约定“乙方根据本项目的总进度要求,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供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设备生产计划、安装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甲方批准后实施,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进度要求调整进度计划,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为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若由于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完成进度计划,由此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设备清单及现场统计及施工放样工作都须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合同签订后,高新控股公司于2018年8月份向红旗广告公司提供A5、A7地块的图纸,但是红旗广告公司迟迟无法未向高新控股公司提供深化设计计划等,且高新控股公司一直对红旗广告公司的部分设计成果、深化工作进行沟通反馈,但红旗广告公司的设计能力不足、施工能力有限导致工期严重延误。3、根据约定,乙方的设备生产计划经监理或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生产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红旗广告公司诉称律师函发送前高新控股公司尚未确定施工图纸,后称红旗广告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标识系统的制作,明显系自相矛盾的虚假陈述。根据合同第13.1条,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设备生产计划、安装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甲方批准后实施;设备清单及现场统计及施工放样工作都须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红旗广告公司在未经高新控股公司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的,高新控股公司对红旗广告公司的生产制作行为不予认可,同时高新控股公司不承担红旗广告公司自行生产造成的损失。红旗广告公司称高新控股公司律师函发送前尚未确定施工图纸,后又称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标识系统的制作,红旗广告公司不可能在高新控股公司未确定施工图纸的前提下完成标识系统设计、制作、施工工作,红旗广告公司上述陈述明显是自相矛盾的。4、预期利益是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可期待利益,因红旗广告公司违约,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即使存在)及预期收益损失也是红旗广告公司自身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高新控股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因红旗广告公司违约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且高新控股公司重新选择供应商,红旗广告公司应当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及损失150.5万元。2018年10月份,红旗广告公司进场施工,但施工进度严重滞后,高新控股公司多次催促,红旗广告公司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2019年2月13日,高新控股公司召开协调会,明确要求红旗广告公司在2019年4月13日前完成A5、A7地块图纸范围内所有的室内外标识系统制作、安装,且由于红旗广告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红旗广告公司同意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3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纪要内容经红旗广告公司签字认可。会议纪要签署后,红旗广告公司仍未履行安装义务,其指定对接人员也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高新控股公司施工要求,截至2019年11月1日红旗广告公司仍未完成施工,红旗广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高新控股公司有权要求红旗广告公司承担因此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违约金共计150.5万元。综上,请法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红旗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高新控股公司(甲方)与红旗广告公司(乙方)签订《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合同范围约定,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图纸范围内室内外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具体采购范围以最终采购清单为准)。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必须确保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及联合验收。第二条合同价格约定,本合同的暂定合同总价为¥289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玖万元整)。其中A5:1675882元,A7:1214118元。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成活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加工费、附件配件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现场保管、成品保护、样品费、检验试验费、专用工具费、安装(施工)费、措施费、调试费、水电费、验收、工程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保险、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内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保修期内备品备件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甲方不单独支付。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为收到甲方供货通知后60天内完工。第四条交货地点约定交货地点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甲方现场指定地点。第五条计量和支付约定……5.2支付方式:全部工程完工并移交物业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余款,按地块进行结算。第七条质量保修期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同并交付物业公司接管之日起3年,使用寿命为5年。第十三条双方权责约定,13.1乙方根据本项目的总进度要求,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供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设备生产计划、安装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甲方批准后实施,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进度要求调整进度计划,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为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若由于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完成进度计划,由此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设备清单及现场统计及施工放样工作都须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及索赔约定,1.延期赔偿: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货物的供货和安装(不可抗力除外),延期赔偿金为5000元/日历天,不满1日历天按1日历天计算。延迟天数以经监理单位、甲方按合同有关约定共同签章确定的天数为准。如果乙方在误期达15天后仍不能交工,或乙方延期交工已对甲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通知函自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乙方时生效。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延期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它单位,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更换供货单位而多支出的费用。……3、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依法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之约定条款,属违约行为,对非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18年9月20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1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8月28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2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1月19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5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2月29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1、2、4、5地块地下车库与附属设施及各主楼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7年9月21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7-1、A7-2、A7-3、A7-4、A7-5、A7-6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月19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7地块地下车库与附属设施及各主楼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2月19日,被告取得A7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2019年2月13日,红旗广告公司的翟道儒、郑强及高新控股公司的王远、胡培俊、史帅共同参加关于A5A7地块楼宇标识施工进度专题调度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上述人员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该纪要载明: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A7地块标识系统施工合同已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完成,于2018年9月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成本合约部组织现场见面会。截至目前现场未开展施工,工程进度较合同工期严重滞后,为推进A5A7地块标识系统施工进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按照合同约定“未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货物供货和安装,延期赔偿金为5000元/日历天”。按照2018年10月1日进场施工计算,截至目前已延期约60日历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A5地块15万元,A7地块15万元)。罚款从第一次工程款支付中扣除。2、红旗广告于2019年2月23日前提供A5地块楼宇标识的深化排版图纸,A7地块于2019年2月28日前提供楼宇标识深化排版图纸。3、红旗广告于2019年2月28日前提供样品封样。4、红旗广告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室处基础预埋施工。5、A7地块新增堡垒红旗广告于图纸提供后10日内完成施工。6、红旗广告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A5A7地块第一批标识安装,于4月13日完成合同范围所有施工内容。7、鉴于红旗广告公司前期工期严重滞后,如上述确定的任意节点未完成,则按照合同约定济高控股将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作,红旗广告将赔偿济高控股因更换施工单位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2月25日,红旗广告公司翟道儒以邮件的形式向高新控股公司设计员工史帅提供×××@126.com邮箱作为涉案合同履行的工作邮箱,且双方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1月17日一直就涉案工程深化图进行往复沟通。
2019年11月1日,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向红旗广告公司作出律师函,要求解除《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并由红旗广告公司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送达给红旗广告公司,红旗广告公司认可已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该函件。
另红旗广告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1月3日与济南天目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外标识设计合同一份,合同金额80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与山东纵合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标识标牌制作合同,合同金额1549834元,证明红旗广告公司为涉案工程标识标牌进行了定做。红旗广告公司提交金融商务中心-A7地块完成项目完成清单,共计144026.50元,济南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7完成清单地块园区布点项目,共计127400元,另一份设计完成清单,费用共计217647元。红旗广告公司主张以上费用系其损失。红旗广告公司另按项目利润率20%左右主张预期收益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红旗广告公司虽坚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但经本院审查,红旗广告公司负责室内外标识系统的深化设计、制作、安装,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A5A7地块楼宇标识施工进度专题调度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即便如红旗广告公司辩称翟道儒、郑强无会议纪要载明内容范围内的授权,但是根据翟道儒于2019年2月25日以邮件形式向高新控股公司设计员工史帅提供的×××@126.com邮箱作为涉案合同履行的工作邮箱及双方往来邮件可以看出,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1月17日,翟道儒作为红旗广告公司代表就涉案工程深化图与史帅一直进行往复沟通,翟道儒在会议纪要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红旗广告公司承担,故本院对该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该会议纪要对红旗广告公司前期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确认,并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同时约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完成工作,高新控股公司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作等。但在后续的工作中,红旗广告公司仅就深化设计一项至2019年11月亦尚未完成,违反了合同约定及会议纪要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高新控股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红旗广告公司认可已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高新控股公司向其送达的律师函,故双方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关于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损失,均未经高新控股公司同意,系其自行制作,且根据双方陈述,涉案深化设计并未完成,红旗广告公司仅提交其与第三方的合同,亦未提交其已实际支付的证据,故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采信。并且涉案合同系因红旗广告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合同解除,即便存在损失亦因其自身违约所导致,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其要求高新控股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关于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5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曼
书 记 员 韩菁
14
1
1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2571号
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柳云小区5号楼3-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4656157H。
法定代表人:王彩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龙,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61870L。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广告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控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旗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龙、刘根,被告高新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李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新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高新控股公司赔偿红旗广告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0元;3.请求判令高新控股公司赔偿红旗广告公司预期收益50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高新控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合同范围为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图纸范围内室内外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具体采购方位以最终采购清单为准),暂定合同总价款2890000元。合同签订后红旗广告公司发现现场大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但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红旗广告公司一直与高新控股公司沟通施工图纸,高新控股公司迟迟不能确定施工图纸,造成该项目不能如期进行,直到2019年11月6日高新控股公司向红旗广告公司发出律师函之时,高新控股公司也没有确定最终施工图纸。由于高新控股公司汉峪金融中心项目施工进度缓慢,直到起诉之日部分地下车库、墙面未完成施工,造成标识系统无法如期安装,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更有甚者,高新控股公司却在2019年11月6日向红旗广告公司发出律师函,以红旗广告公司施工滞后为由,单方面解除本案施工合同,并要求红旗广告公司赔偿高新控股公司损失,这属于歪曲事实的行为,事实上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高新控股公司迟迟不能确定施工图纸,与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高新控股公司向红旗广告公司发律师函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红旗广告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签订的《汉峪金融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红旗广告公司为完成该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前期进行了清场工作、合同约定的标识系统基本完成设计制作、并进行了部分施工。因此,红旗广告公司要求高新控股公司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不限于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管费等费用)76万元,并赔偿本合同的预期收益50万元。红旗广告公司多次向高新控股公司主张权利,高新控股公司置之不理,为维护红旗广告公司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支持红旗广告公司诉讼请求。
高新控股公司辩称,一、红旗广告公司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双方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018年7月25日,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签订《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红旗广告公司负责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图纸范围内室内外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红旗广告公司应于收到高新控股公司供货通知后60天内完工,如果红旗广告公司在误期达15天后仍不能交工,或红旗广告公司延期交工已对高新控股公司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高新控股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通知函自到达或者应当到达红旗广告公司时生效。2018年9月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由于红旗广告公司施工进度滞后,高新控股公司一直进行催促和调度,但是截止2019年11月1日红旗广告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识施工,高新控股公司向红旗广告公司发送合同解除律师函,红旗广告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日签收律师函,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二、对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高新控股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涉案汉峪金谷A5、A7地块合同签订时基本全部完成竣工验收,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且红旗广告公司已经进行了现场勘查,现红旗广告公司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为由延迟或不履行合同安装义务,与事实不符。2017年9月A7地块6个楼地上部分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完毕,2018年1月A7地块6个楼地下部分全部验收完毕,2018年11月A5地块3个楼地上部分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完毕,2018年12月A5地块地下部分全部验收完毕,A5、A7地块一共涉及楼宇10个,其中9个楼地上部分在合同签订同时已经竣工验收,地下部分已经全部竣工验收,满足了红旗广告公司进场施工的条件。同时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充分踏勘本项目工地现场,并充分了解本工程的施工顺序及总包工期进度安排,由此而带来的费用全部包括在报价中。第三条乙方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工程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2019年2月红旗广告公司签收的会议纪要也证实涉案工程已经于2018年9月满足进场施工条件。综上,红旗广告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已经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工程具备现场施工条件,同时涉案工程合同签订时已经竣工验收,事实上也满足了进场施工的条件,现红旗广告公司以现场不满足施工条件为由不履行安装义务与事实严重不不符。2、红旗广告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高新控股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图纸,红旗广告公司深化设计能力不足,造成工期延误。根据合同第13.1条约定“乙方根据本项目的总进度要求,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供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设备生产计划、安装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甲方批准后实施,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进度要求调整进度计划,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为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若由于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完成进度计划,由此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设备清单及现场统计及施工放样工作都须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合同签订后,高新控股公司于2018年8月份向红旗广告公司提供A5、A7地块的图纸,但是红旗广告公司迟迟无法未向高新控股公司提供深化设计计划等,且高新控股公司一直对红旗广告公司的部分设计成果、深化工作进行沟通反馈,但红旗广告公司的设计能力不足、施工能力有限导致工期严重延误。3、根据约定,乙方的设备生产计划经监理或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生产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红旗广告公司诉称律师函发送前高新控股公司尚未确定施工图纸,后称红旗广告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标识系统的制作,明显系自相矛盾的虚假陈述。根据合同第13.1条,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设备生产计划、安装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甲方批准后实施;设备清单及现场统计及施工放样工作都须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红旗广告公司在未经高新控股公司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的,高新控股公司对红旗广告公司的生产制作行为不予认可,同时高新控股公司不承担红旗广告公司自行生产造成的损失。红旗广告公司称高新控股公司律师函发送前尚未确定施工图纸,后又称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标识系统的制作,红旗广告公司不可能在高新控股公司未确定施工图纸的前提下完成标识系统设计、制作、施工工作,红旗广告公司上述陈述明显是自相矛盾的。4、预期利益是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可期待利益,因红旗广告公司违约,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即使存在)及预期收益损失也是红旗广告公司自身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高新控股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因红旗广告公司违约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且高新控股公司重新选择供应商,红旗广告公司应当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及损失150.5万元。2018年10月份,红旗广告公司进场施工,但施工进度严重滞后,高新控股公司多次催促,红旗广告公司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2019年2月13日,高新控股公司召开协调会,明确要求红旗广告公司在2019年4月13日前完成A5、A7地块图纸范围内所有的室内外标识系统制作、安装,且由于红旗广告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红旗广告公司同意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3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纪要内容经红旗广告公司签字认可。会议纪要签署后,红旗广告公司仍未履行安装义务,其指定对接人员也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高新控股公司施工要求,截至2019年11月1日红旗广告公司仍未完成施工,红旗广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高新控股公司有权要求红旗广告公司承担因此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违约金共计150.5万元。综上,请法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红旗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高新控股公司(甲方)与红旗广告公司(乙方)签订《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合同范围约定,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图纸范围内室内外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具体采购范围以最终采购清单为准)。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必须确保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及联合验收。第二条合同价格约定,本合同的暂定合同总价为¥289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玖万元整)。其中A5:1675882元,A7:1214118元。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成活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加工费、附件配件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现场保管、成品保护、样品费、检验试验费、专用工具费、安装(施工)费、措施费、调试费、水电费、验收、工程保修、售后服务以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保险、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内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保修期内备品备件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甲方不单独支付。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为收到甲方供货通知后60天内完工。第四条交货地点约定交货地点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甲方现场指定地点。第五条计量和支付约定……5.2支付方式:全部工程完工并移交物业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余款,按地块进行结算。第七条质量保修期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同并交付物业公司接管之日起3年,使用寿命为5年。第十三条双方权责约定,13.1乙方根据本项目的总进度要求,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供本工程深化设计计划、设备生产计划、安装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甲方批准后实施,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进度要求调整进度计划,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为此提出任何费用要求。若由于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完成进度计划,由此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设备清单及现场统计及施工放样工作都须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及索赔约定,1.延期赔偿: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货物的供货和安装(不可抗力除外),延期赔偿金为5000元/日历天,不满1日历天按1日历天计算。延迟天数以经监理单位、甲方按合同有关约定共同签章确定的天数为准。如果乙方在误期达15天后仍不能交工,或乙方延期交工已对甲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通知函自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乙方时生效。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延期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其它单位,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更换供货单位而多支出的费用。……3、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依法诚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之约定条款,属违约行为,对非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18年9月20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1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8月28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2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1月19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5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2月29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5-1、2、4、5地块地下车库与附属设施及各主楼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7年9月21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7-1、A7-2、A7-3、A7-4、A7-5、A7-6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月19日,高新控股公司取得A7地块地下车库与附属设施及各主楼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18年12月19日,被告取得A7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项目的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2019年2月13日,红旗广告公司的翟道儒、郑强及高新控股公司的王远、胡培俊、史帅共同参加关于A5A7地块楼宇标识施工进度专题调度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上述人员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该纪要载明: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A7地块标识系统施工合同已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完成,于2018年9月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成本合约部组织现场见面会。截至目前现场未开展施工,工程进度较合同工期严重滞后,为推进A5A7地块标识系统施工进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按照合同约定“未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货物供货和安装,延期赔偿金为5000元/日历天”。按照2018年10月1日进场施工计算,截至目前已延期约60日历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A5地块15万元,A7地块15万元)。罚款从第一次工程款支付中扣除。2、红旗广告于2019年2月23日前提供A5地块楼宇标识的深化排版图纸,A7地块于2019年2月28日前提供楼宇标识深化排版图纸。3、红旗广告于2019年2月28日前提供样品封样。4、红旗广告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室处基础预埋施工。5、A7地块新增堡垒红旗广告于图纸提供后10日内完成施工。6、红旗广告于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A5A7地块第一批标识安装,于4月13日完成合同范围所有施工内容。7、鉴于红旗广告公司前期工期严重滞后,如上述确定的任意节点未完成,则按照合同约定济高控股将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作,红旗广告将赔偿济高控股因更换施工单位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2月25日,红旗广告公司翟道儒以邮件的形式向高新控股公司设计员工史帅提供×××@126.com邮箱作为涉案合同履行的工作邮箱,且双方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1月17日一直就涉案工程深化图进行往复沟通。
2019年11月1日,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向红旗广告公司作出律师函,要求解除《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并由红旗广告公司向高新控股公司支付违约金,并送达给红旗广告公司,红旗广告公司认可已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该函件。
另红旗广告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1月3日与济南天目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外标识设计合同一份,合同金额80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与山东纵合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标识标牌制作合同,合同金额1549834元,证明红旗广告公司为涉案工程标识标牌进行了定做。红旗广告公司提交金融商务中心-A7地块完成项目完成清单,共计144026.50元,济南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7完成清单地块园区布点项目,共计127400元,另一份设计完成清单,费用共计217647元。红旗广告公司主张以上费用系其损失。红旗广告公司另按项目利润率20%左右主张预期收益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红旗广告公司虽坚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但经本院审查,红旗广告公司负责室内外标识系统的深化设计、制作、安装,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红旗广告公司与高新控股公司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A5A7地块楼宇标识施工进度专题调度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即便如红旗广告公司辩称翟道儒、郑强无会议纪要载明内容范围内的授权,但是根据翟道儒于2019年2月25日以邮件形式向高新控股公司设计员工史帅提供的×××@126.com邮箱作为涉案合同履行的工作邮箱及双方往来邮件可以看出,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1月17日,翟道儒作为红旗广告公司代表就涉案工程深化图与史帅一直进行往复沟通,翟道儒在会议纪要签字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红旗广告公司承担,故本院对该会议纪要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该会议纪要对红旗广告公司前期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确认,并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同时约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完成工作,高新控股公司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作等。但在后续的工作中,红旗广告公司仅就深化设计一项至2019年11月亦尚未完成,违反了合同约定及会议纪要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高新控股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红旗广告公司认可已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高新控股公司向其送达的律师函,故双方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关于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损失,均未经高新控股公司同意,系其自行制作,且根据双方陈述,涉案深化设计并未完成,红旗广告公司仅提交其与第三方的合同,亦未提交其已实际支付的证据,故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采信。并且涉案合同系因红旗广告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合同解除,即便存在损失亦因其自身违约所导致,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其要求高新控股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关于红旗广告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5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5(不含A5-3)、A7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曼
书 记 员 韩菁
14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