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联广告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2民初1533号
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联广告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三联广告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三联广告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山东红旗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