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据号码xxx;出票金额5万元;出票人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收款人青岛南车四方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韬******
代理审判员高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