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今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72102

申请执行人北京今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泽洋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耿士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殿民,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世宝,男,1964827出生。

被执行人山东长凯土木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廷永(已死亡),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滕红梅,女,1969226出生。

被执行人于德华,男,1954424出生。

北京今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凯土木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滕红梅、于德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621作出(2016)京0107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今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720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长凯土木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共计   1 580 000元;滕红梅、于德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771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已扣划被执行人于德华名下银行存款40 177.77元,并手续查封于德华名下车辆一部。现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长凯土木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滕红梅、于德华名下已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今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长凯土木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滕红梅、于德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今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长凯土木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滕红梅、于德华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 理 审 判 员   马 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穆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