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7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密执字第2002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姜相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上坡佳园。

法定代表人蒋佳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93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5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韦培成
        刘卫东
        高海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