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3民终2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长安街3号。
法定代表人安绍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南区9号楼9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姜相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贵富,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7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北京坤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灵灵
代理审判员  闫 慧
代理审判员  沈 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