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8执40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南区9号楼9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3005621P。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8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被告**以年租金六万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案房屋的占用费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暖气费五千三百零九元二角。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元。案件受理费六百零一元,由原告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被告**负担四百五十一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以及执行裁定书。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问询,但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及互联网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经依法予以冻结,并从其银行账户强制扣划了1954.41元。被执行人名下有晋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外省法院予以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
2018年11月9日,本院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信息,本院已依法从其公积金账户中强制扣划5100元。2019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权等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8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7054.41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68705.79元债权及相关执行费用未得到清偿。
2018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发送给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8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玉福
审 判 员 席引路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何 婷
书 记 员 程子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