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承中法执字第0011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9975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案款,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的1864858.60元至本院帐户,现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德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812546.6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9397.00元,剩余款项32915.00给退回被执行人帐号。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齐XX
审判员XX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