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2090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尚品小区底商8-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0年7月31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源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