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4执380号
**、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与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2020)黔0524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6784.59元、资金占用费5695.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70.57元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收取执行费30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