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4执2109号
织金县字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受理织金县字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
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字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00000元、案件执行费1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2月10日,本院依(2020)黔0524黔执210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8200000000********-1内银行存款1113400元,同日通过本院一案一账户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11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34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该案清偿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