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4执381号
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
***与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2020)黔0524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2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2686.7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6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40元;以上款项共计105395.74元。被执行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已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所产生的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