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14324号

原告: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二期02-04、02-06。

法定代表人:郑建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朱皖昱,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清水村三组31号。

法定代表人:罗朝兴。

原告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达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提起诉讼之日其至本息支付完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电线,合同总价273022元,且对合同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宏立业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总价273022元,交货时间由需方指定。合同总金额需在2018年8月底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验收按国家标准验收,质保期三个月。”双方在合同中盖章并注明收款账户及开户行”。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电缆,总金额为273022元,被告工作人员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收货。后被告在2018年9月21日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2019年6月4日支付货款73022元,剩余10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并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电线电缆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过庭审质证,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10万元货款,有原告提供的销货出库单、银行电子回执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时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

二、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固达电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柯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