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贵荣升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0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清水村三组31号。
法定代表人:罗朝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贵荣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号楼2层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勇,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何家裕,男,1981年12月22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贵荣升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家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0666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案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田由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