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573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黔西市*****社区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男,汉族,1954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宏立业建设有限公司、黔西市*****社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