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磊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2民初1310号
原告:***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6号延升商住楼1-2层102-1房。
法定代表人:余明。
原告***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人民调解平台经本院调解后,被告已自动付清货款,原告***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前经人民调解平台调解后付清货款,原告***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许英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黎瑞英
书记员 黄雨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