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864号之一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32235592。
法定代表人:丁永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百方大厦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1175550G。
法定代表人:柏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4日,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