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7民初3638号
原告:海南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昌茂花园钻石大厦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5000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百方大厦26和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117555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鸿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海南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