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1277号
原告:河北万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北来村。
法定代表人:郝利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漳河生态科技园区内,107国道以东(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曹常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蓬、李娜娜,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万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常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1元,减半收取4895.5元,由原告河北万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宏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