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972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菏泽市嘉实达建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马佰如,项目经理。
被告:菏泽市嘉实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常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嘉实达建筑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嘉实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