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11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611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申请执行权有权进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11执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