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3执异87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4131349R,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保全申请人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7857230D,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48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同时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进行了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苏0113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4800元的财产。依此裁定,本院执行实施部门作出(2020)苏0113执保701号裁定,冻结了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马群支行、光大银行南京和燕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四平路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本案以7348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
异议人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冻结异议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基本账户,导致异议人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严重阻碍异议人复工复产,严重影响异议人员工的正常生活,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申请人与异议人作为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诉讼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这是公平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异议人认为本院的诉讼保全对其企业生产、员工生活有影响,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已被保全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也可以变更诉讼保全措施,但不能解除诉讼保全措施。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金信诚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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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黄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