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3614号
原告:崇川区樽大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02MA20PQ7J8T,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24号1幢0302室。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2A6LX9,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508026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7857230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江海佳苑19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许鹏成,执行董事。
被告:港闸区川柏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1MA1YG8M92W,经营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九组。
经营者:***。
原告崇川区樽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港闸区川柏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川区樽大建材经营部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冒亚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