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欣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宁波欣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5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范炳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欣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皇冠花园95号036幢10-7-5。
法定代表人:沈跃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欣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5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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