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378号
申请人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79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袁敬微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湘潭路16号10号楼1单元1102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特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79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雪梅
法官助理孔佳薇
书记员王妍
书记员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