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11414号之一
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保全费505元,由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青
书记员 孙菱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