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6377号之二
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保****。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富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富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7元,减半收取计73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阿斯特防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