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沪一中执字第9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940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地及住所地均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940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振杰
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
代理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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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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