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11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9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98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4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原告:***,女,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原告:***,女,199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西区。
被告:**,女,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之母。
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477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迎路125号1幢1373室。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