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等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9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98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4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原告:***,女,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原告:***,女,199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 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西区。 被告:**,女,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之母。 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477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迎路125号1幢1373室。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现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进行庭审活动,应当予以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