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726号
申请人: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7540705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梅村新南科技园新南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WILMSROBERT,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臣。
申请人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