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夏邑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26行初1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财政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
书 记 员  刘佳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