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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春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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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5819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7-10号。
经营者:XX泰,男,生于1991年6月2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春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4栋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
被告:四川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自源综合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平。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春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德泰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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