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689号
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赵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