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民初1639号之二
原告: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号*单元*号。
经营者:梅杰,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江(该站员工),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国,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自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许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得玉,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蒲大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蒲大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计1837元,由原告旺苍县新源杰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孔 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昝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