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单于国与某某、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426号
原告:单于国,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3016484N(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单于国与被告**、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单于国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于国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