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特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3016484N(1-1)。
法定代表人:郑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申请人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铜陵市金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策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尹雪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盛华铭
书记员张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