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吴宗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2261号

原告: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佛子岭路北天盈星城四期9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桃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宏,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速财富广场(龙湖山庄70#楼)21层2101-2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锐。

被告:吴宗文,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吴宗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原告六安市振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