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2民初5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白泽湖乡叶祠村宜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15142011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小孤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20677K。
法定代表人:周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1670元)。
审判员周芸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